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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作长期契约利益保护引关注 坚守长期性契约精神

2025-02-21 来源:pengjian

国际商事合作长期契约利益保护引关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近日正在对“娃哈哈”商标进行转让,目前申请已进入收文环节,但受让主体尚未公布。这一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娃哈哈集团发表声明称,“娃哈哈”系列商标初始登记在集团公司名下,但由于历史纠纷,未完成商标转让的登记备案。公司表示始终秉持“实事求是、勇于担当”的态度,致力于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这起事件涉及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共同出资建立食品公司的旧案。当时双方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将“娃哈哈”系列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后来发生了长达数年的“达娃之争”。

近年来,知识产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源。许多国际商事合作引发的纠纷都与多年前签订的知识产权相关合作协议有关。例如,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之争始于1995年,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随后双方在产品配方、广告语、商标、包装装潢等方面多次交锋。

专家们认为,在商业合作中坚守“长期性契约精神”是必要的。处理不当可能会冲击诚实信用原则,甚至引发恶性竞争。特别是在合作写入宪章性协议或公司章程时,更应谨慎对待此类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张晓君指出,宪章性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营的法律基础,也是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工具。这些文件确保所有相关方的行为都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框架内进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也强调,宪章性协议具有比章程更高的效力来约束股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万一认为,宪章性协议作为公司设立的基石,其内容和精神会体现在公司章程中,指导后续具体协议的签订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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